当前,农商行资产质量下行压力较大,不良清收及风险防控任务繁重。现实中,贷款人可能同时负担多项债务,导致抵押财产被其他债权人先行申请查封、扣押,给农商行实现抵押权造成法律风险和障碍,需要引起高度重视。
现实案例
2016年3月,借款人李某在某农商行借款200万元,抵押物是其在当地的一套商品房。在银行债权尚未到期时,李某被多位其他债权人起诉,抵押财产被外地法院首先查封,也称首封。因其他债权案情复杂,官司处于胶着状态,首封债权迟迟不能得到确定,农商行借款合同到期,无法及时实现抵押权。
法理分析
1.抵押财产被法院查封不影响抵押权人的实体权利。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以下简称《规定》)第40条规定:“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所有的其他人享有抵押权、质押权或留置权的财产,可以采取查封、扣押措施。财产拍卖、变卖后所得价款,应当在抵押权人、质押权人或留置权人优先受偿后,其余额部分用于清偿申请执行人的债权”。在法院依法处置抵押财产之时,抵押权人应当以“参与分配”的形式实现抵押权。
2.抵押财产被查封严重影响抵押权人的程序权利的行使,最终会影响实体权利的实现。
《规定》第91条规定:“对参与被执行人财产的具体分配,应当由首先查封、扣押或冻结的法院主持进行。首先查封、扣押、冻结的法院所采取的执行措施如系为执行财产保全裁定,具体分配应当在该院案件审理终结后执行”。最高法院《关于首先查封法院与优先债权执行法院处分查封财产有关问题的批复》(以下简称《批复》)又规定:“执行过程中,应当由首先查封、扣押、冻结法院负责处分查封财产。但已进入其他法院执行程序的债权对查封财产有顺位在先的担保物权、优先权,自首先查封之日起已超过60日,且首先查封法院就该查封财产尚未发布拍卖公告或者进入变卖程序的,优先债权执行法院可以要求将该查封财产移送执行。”“首先查封法院与优先债权执行法院就移送查封财产发生争议的,可以逐级报请双方共同的上级法院指定该财产的执行法院。”
从法律规定上看,给予了抵押权人(优先权人)救济权利,但实际操作还存在很多障碍。首先,必须是“执行查封”之日起60日,“保全查封”期间不在其列,而首封法院案件可能迁延时日,影响了抵押权实现的时间利益。其次,必须由优先债权执行法院要求将查封财产移送执行,优先权人无权提起,只能被动等待首封法院通知参与分配。而在法院,特别是各地执行局案多人少问题十分严峻的情况下,让优先债权执行法院主动要求将查封财产移送执行是十分困难的。最后,必须提供证明首封法院“自首先查封之日起已超过60日,且首先查封法院就该查封财产尚未发布拍卖公告或者进入变卖程序”,优先权人并非执行案件申请执行人,特别是在外地法院首封的情况下,优先权人对执行进程难以充分了解和控制,完成举证责任十分艰难。所以,虽然司法解释有条件的在首封法院处置规则外开了一个口子,但规定过于笼统,实现较为困难。
实际影响
虽然首封对抵押权人的优先受偿权并不产生实体法上的消极影响,但却因程序的繁琐和不可控而影响到抵押权实现的效率和成本。
1.约束了抵押权的实现方式。抵押权可以通过拍卖、变卖、折价等多种方式实现。因优先权和普通债权同时存在,为保护普通债权人利益,首封法院通常采取拍卖的方式实现抵押权。众所周知,司法拍卖是一种效益较低的财产处理方式,这对最大效益保障抵押权实现产生了妨害。
2.拖延了抵押权的实现效率。首先,首封普通债权终结诉讼程序,进入执行程序的时间不可控,在持续保全查封的情况下,抵押权人即使获得了优先权的生效判决,也不能及时实现抵押权,保证贷款回笼,造成不良贷款长期挂账,难以处置。其次,即使首封债权进入执行程序,因抵押优先权的存在,若抵押物拍卖后在清偿优先债权和处置费用后无剩余价值实现普通债权,因法院奉行的“禁止无益拍卖”原则,就不会及时对查封财产进行拍卖。最后,如前文所述,根据《批复》,处置权由首封法院转移至优先权法院是要由法院之间进行协商的,且不论优先权法院是否会为抵押权人的利益启动同首封法院之间的协商程序,即使优先权法院开始同首封法院协商,公权力机关之间的公文流转也是一个相当长的过程。
3.加大了抵押权的实现成本。首封普通债权人考虑到抵押物处置后可能无剩余价值,无法满足普通债权人的利益要求,就会以拖延抵押物处置程序为筹码同抵押权人进行谈判,要求抵押权人放弃一部分抵押物利益以换取首封普通债权人去除抵押物处置的程序妨害。特别是在首封法院基于“地方保护主义”等原因同普通债权人共同制造程序障碍,更可能造成抵押权人的优先受偿权难以完全实现。在抵押权人与首封法院距离较远的情况下,因在首封法院的执行程序中,抵押权人并非申请执行人,而系申请参与分配人,难以高效参与执行程序,启动或终止执行程序,必然增加抵押权人实现权利的成本。
防范措施
1.加强贷前调查。农商行应破除“抵押物崇拜”的错误思想,对贷款人积极开展贷前调查,全面审查借款人的资产、信用、债务、涉诉情况,确保在贷款人除了抵押物还应当有其他足够的财产应对其他普通债务。
2.涉诉后尽早保全查封,让本地法院成为首封法院。办理抵押登记、获得优先受偿权也不能保证抵押权的顺利实现,所以对于有抵押物的涉诉案件,也要及时向法院申请对抵押物进行保全,争夺本地法院的抵押物处置权。
3.加强贷后监控,时刻关注押品信息变动。农商行应对押品信息有效性进行跟踪和监控,一旦出现风险,要及时保障和主张抵押权。通过查询全国被执行人查询系统、法院裁判文书网等方式高频率监控抵押物状况,及时发现抵押物存在的重大风险事项,及时采取风险化解措施。发现贷款人涉诉,要及时核查借款人的其他资产状况,并要求借款人增加担保物或提前归还贷款。
4.加强同首封法院、本地法院沟通协调,争取优先处置权。及时与首封法院、查封申请债权人协商,尽快处理抵押物,尽量减少损失,对于首封债权人恶意拖延处置抵押物或恶意串通首封抵押物的行为应及时向首封法院提出异议,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加强同本地法院通联,在出现首封普通债权后,积极收集适合由优先权法院处置财产的相关证据,力争让本地法院同首封法院协商,取得财产处置权。
(作者单位:江苏海门农商银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