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视城乡差异,提供优质的警察服务

李清云

警察服务作为社会公共服务的组成部分,具有纯粹的公益属性。但由于我国城乡发展存在差异,也使得城乡之间警察服务在生产、提供和保障等方面产生较大差异。从价值理性角度看,全体公众理应享受平等的警察服务,然而在实践中,城乡不同公众享有的警察服务却存在不公平的现象。

警察产品和服务是特殊公共产品,不公平现象产生的原因,与城市和农村经济发展不平衡有直接关系,也与文化差异、地域特征等方面相关。从现代化社会治理体系建设的价值理念出发,一方面要承认这种差距或不平衡的存在,另一方面则要在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的同时,尽一切可能想方设法予以改善。

在城市,集中了相对优质的公共资源或公共产品,期优质程度与城市生产力发展水平和程度成正比,城市发达程度越高,拥有的公共产品的质量越高,反之则不然。警察产品和服务同样如此,无论从机构编制数量,还是经费支持,城市都相对要优越和完备许多。而在乡村,由于人口数量质量、居住特点等,公共服务整体呈现为短板,警察服务就包括在其中。城乡二元结构形成的发展不平衡,在警察服务方面表现出相同的结构特征。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的目标,是要让城乡公众平等地享有基本的公共产品和服务,因此首先要厘清思路,找到解决问题的出发点,即走出城乡同治的认识误区。具体说,就是在努力实现城乡融合、逐步实现公共服务均等化、一体化目标之前,要充分认识城乡之间现实存在的经济发展差距,充分认识这种差距与人人平等地享有公共服务并不矛盾。城市警察服务水平高于农村地区,优质警察服务一般会先配置给城市,但城市居民也承担了更多的税费。城乡不可能在一夜之间就完成一体化,因此解决城乡警察服务差距的关键,是针对农村地区区域特点、发案数量及类型等,重新梳理农村公安机关的工作标准和考核评价方法,强化激励机制和问责机制,保证农村地区的基本警察服务水平。

其次,要高度重视乡村和农民享有警察服务的权利,这不仅是社会公平价值的体现,也是社会实现可持续发展的重要基础。所以要切实改进乡村地区警察服务体系建设,提升警察服务水平,还要找到具体的、明确的改进提升方向。一是要平等赋权,保证乡村居民和城市居民平等的财产权利和政策享有权。比如在进行户籍制度改革等政策制定和实施时,更多考虑城乡居民权利平等,特别是乡村居民自由迁徙等权利,以及相应的社会保障体系;二是要有底线标准,承认现实的城乡差异,不代表乡村警察服务可以没有标准。要在宏观层面制定乡村警察服务的清单和具体标准,建立合理的评价体系,完善激励和约束机制,强化监督、评估和问责;三是要给予经费支持,特别是在经济相对落后地区,制定财政政策时给予倾斜和补助,确保基本的警察服务能够落实;四是要做好区域规划,针对乡村地区人口较为分散,在小城镇建设和发展中,对农村居民进行合理政策引导,进而使警察服务形成优化集中、高效高质的工作格局。

实现社会治理现代化是民族复兴伟业的组成部分,警察服务现代化是社会治理现代化的重要环节。政府作为警察产品和服务的提供方,需要真正发挥使命意识,正视城乡警察服务实践,优化政策制定和加强引导,从而保证城乡公众都能享受更公平、更优质的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