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天美
习总书记强调,“扶贫先扶志,扶贫必扶智”。但是,现阶段我国的扶贫工作依旧是以政府为主导。所以,无论是扶贫决议的产生、政策的制定、制度的确立、资源的筹集,还是具体行动的组织和实施,多数情况下仍是由政府主导完成的。长期以来形成的“自上而下”的工作方式一方面导致了扶贫部门和各级政府人员在实施参与式扶贫方面明显能力不足,另一方面在扶贫的过程中出现了“农村能人”现象,滋生了对于扶贫资源的垄断和腐败,出现了诸如扶贫项目偏离目标群体的需求、物资采购暗箱操作、扶贫资金侵吞和滥用、资源和受益分配缺乏公平、财务不公开透明等方面的问题。
国务院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公布《脱贫攻坚责任制实施办法》,旨在通过明确全国各级部门的具体责任实现层层监管,整合所有监督力量,以此来最大限度地预防腐败行为的出现和保证脱贫攻坚工程的顺利进行。具体而言,扶贫反腐的监管对象包含三个层面:
首先,加强和规范基层政府的扶贫开发资金动态管理机制。通过规范扶贫开发资金动态管理机制,不仅可以有效提高扶贫款的使用效率,也能在制度层面防范侵占、挪用等违法违规行为的出现和扶贫资金的流失,通过明确资金流向,大大压缩基层干部权力空间,从而让有限的资金用在刀刃上。通过建立扶贫资金信息对账库,对每一笔资金的管理使用进行相应风险排查和数据核对,坚持公开透明,明确相关责任人,规范扶贫款的流向和具体功能,做到每一笔扶贫资金都有专用数据采集和动态信息追踪。同时,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合理引入第三方评估,对各项扶贫工作的成效和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持续监管和评估。
其次,扎根于当地文化,建立更加完善的规制体系。群众既是扶贫开发工作的实施主体,也可以成为扶贫工作的监管主体。因此,拓宽群众举报渠道,增加群众监督方式,对于打击利用扶贫非法谋取私利的行为有重要意义。一方面要基于当地的乡规民约、家民家风在软性上进行道德制约;同时还要将群众对扶贫工作的满意程度作为考量当地官员政绩的指标之一,建立背对背的官员评估体系;另外,还要在基层建立扶贫工作信息服务平台,让群众可以将意见直接反馈到监管部门,从而减少因多次传递而导致的信息失真。
再次,引入竞争机制,支持专业化社会组织参与到扶贫工作中。当前,我国社会组织的专业化水平在不断提高,一些社会组织就是以扶贫为理念和目标的,它们通过双边、多边项目合作,积累了丰富的项目管理经验和农村社区工作经验,并建立了成熟的项目评价与监管机制,构成了中国扶贫开发工作领域中的有生社会力量。如果在一线扶贫工作中可以以项目竞标的方式引入专业性社会组织参与扶贫,既是对我国扶贫开发社会资源的有效整合,同时也是对不同形式的扶贫开发项目进行成效对比和激励。因此,建立政府、社会、受益群体共同参与扶贫开发项目工作实施监督的关键,可将扶贫开发工作置于透明化、公开化情境之下。从国外发达国家反贫困社会政策的实践来看,采用政府向非营利组织购买服务的方式,可以最大限度保障反贫困资源分配及使用的效率,彻底解决监督及评估机制落地的问题,在政府、社会组织、群众中逐渐建立起平等的合作伙伴关系,将社会民主化、法治化与贫困人群的生计发展有效结合起来,真正做到让群众既在经济上脱贫,又在思想上脱贫。
(作者系中国人民大学国家发展与战略研究院助理研究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