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度创新在实施 乡村振兴战略中的重要性

徐振华 李倩

党的十九大报告中多次强调制度建设的重要性,指出要不断推进制度创新。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更离不开制度创新。制度创新的一个重要维度就是保持其有效进行“新陈代谢”,时刻保持与外界环境及其自身的“物质能量转换”,不断汰劣存优,为满足日益丰富多样的现实需求提供有效、有力、有度的规则保障。

实施乡村振兴战略要增强制度的现实回应性。制度是对所属社会历史时期人类活动主题的规范化回应,不同社会形态有不同的制度反馈,不同社会阶段有不同的制度建构。如今,在全球化、信息化浪潮席卷下,各种新生事物与日俱增,尽管原有制度具备较强的普适性,但面对接踵而来的新情况、新问题,这种普适性的可塑范围正变得“鞭长莫及”,制度“真空地带”频繁出现。随着我国进入新时代,社会主要矛盾已经转化为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之间的矛盾。现在农民有了新诉求,农业有了新变化,农村有了新气象,为此,现行制度应根据社会环境变迁的实际状态,及时做好查漏补缺,对未曾有过制度规范的新兴事务尽可能在最短时间内做出相关设计,在确保无误后早日付诸实际。

实施乡村振兴战略要增强制度的历史纠偏力。不少制度在新诞生的一段时期内,都具有规制正当性,因为其内容设计是对所处时期人与人之间社会活动关系规范的最一般化囊括。但随着历史车轮的滚滚向前,适用于原先形势的某些标准规范在今天可能会变得不妥当。因此在实施乡村振兴战略过程中,要及时对不能回应现实的制度进行纠偏,进行改革。农村土地制度,经历了从“三级所有”的集体所有制到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分离等一系列的制度变迁。随着时代的发展,土地制度又面临了新的问题,农民不仅有了两权分离的要求,同时还出现了“三权”分离的诉求,即土地由集体所有权、农户承包权和土地实际经营权(土地使用权)相分离。面对新情况,农村基本经营制度需要进一步健全,农村土地制度改革需要不断深化,承包地“三权”分置制度需要不断完善。

实施乡村振兴战略要增强制度的服务包容性。制度的包容性,就是其服务领域与范围的广泛程度。随着时代发展,一些新生、少数或弱势主体成为制度服务空地,合法权益“无人问津”,公平正义受到损伤,对社会健康良序运行十分不利。当前实施乡村振兴战略,需要解决乡村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留守儿童、留守老人问题,农民对社会事业诉求的加大,农民民主权利意识的增强,乡村中农民不断分化,乡村中出现利益结盟问题、农村环境问题、教育问题、创业问题等。面对这些不断涌现的新情况,制度应能及时将其纳入保障范畴,实现服务群体的“无缝隙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