贫困县涉农资金整合比例不再一刀切

日前,财政部、国务院扶贫办印发《关于做好2018年贫困县涉农资金整合试点工作的通知》。从2018年起,对试点贫困县计划整合资金规模占纳入整合范围资金规模的比例不作统一要求。

《通知》明确,严格按照规定的范围和标准推进,开展整合试点的范围是全国832个连片特困地区县和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含已脱贫摘帽县)。试点贫困县整合的中央财政资金不得突破国办发〔2016〕22号文件规定的20大项资金范围。各省自行确定的其他试点县,可利用地方各级财政资金自主开展探索。试点贫困县要紧紧围绕脱贫目标,坚持现行脱贫标准,在农业生产发展和农村基础设施建设范围内安排支出,避免面面俱到和借整合之名“乱作为”。

《通知》就做好2018年整合试点工作提出四项要求:严格按照规定的范围和标准推进整合试点工作、进一步抓好实施方案编制和落地、进一步加强整合资金和项目管理、进一步强化省负总责。

加强脱贫攻坚规划与部门专项规划、约束性任务的有效衔接。一方面,要将专项规划或约束性任务中贫困人口受益、脱贫成效明显的项目纳入实施方案。另一方面,如出现部门专项规划或约束性任务与脱贫攻坚规划不一致的情况,应当区分具体情况研究处理,原则上以脱贫攻坚规划为准。

坚持将整合资金项目审批权限完全下放到县,由试点贫困县根据年度脱贫任务及巩固脱贫成效需要,用好用足整合试点政策,实事求是确定年度计划整合资金规模,在“因需而整”的前提下做到“应整尽整”。试点贫困县要高度重视和积极防范扶贫领域融资风险,不得通过明股实债、PPP和政府购买服务形式举借债务以及开展其他形式的违规融资,坚决遏制形成地方政府隐性债务。

省级要加强对整合试点工作的培训宣传、检查督促、调研指导。创新培训和宣传方式,提高培训、宣传及调研质量,使干部群众全面准确理解整合试点政策,形成支持和推进工作的合力。坚持问题导向,对整合试点政策措施理解和执行有偏差、落实不到位的,要及时纠偏和督促整改。各省要把推动整合试点各项政策落实纳入扶贫领域作风问题专项治理的内容,着力治理对整合试点支持不坚决甚至软抵制的问题,对查实的典型案件,要坚决予以曝光,严肃追究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