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谓现代农业,是相对传统农业而言,用现代工业、现代科学技术和现代管理方法武装的农业,而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正是现代农业发展的载体与媒介,金融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理应是支农重点。
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适度规模经营与传统分散经营相比,效益大幅提升,满足了信贷流入的先决条件。作为市场化资源配置的选择,再加上政府的产业政策扶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前景广阔,风险相应降低,金融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同时也实现了与农业产业共同发展的双赢。
问题及成因
管理不规范,抗风险能力较弱。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目前还处于起步阶段,准入门槛低,财务管理不够规范、内部管理不够健全、生产经营和财务信息透明度较低,缺乏战略规划、生产经营随意性大,市场运作和抗风险能力较弱。如:种植大户、家庭农场以家庭式管理为主,内控机制不健全;大多数农民专业合作社,管理松散,缺少共有财产,没有形成“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利益联结机制;农业龙头企业大部分属于家族式企业,甚至是夫妻店,没有建立完善的财务制度和现代化管理体制,部分龙头企业在发展壮大后,偏离了主业,盲目追求企业的扩张。
有效抵押担保不足,信贷条件难以达到。由于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处于起步阶段,普遍生产经营规模较小,经营办公场所多以租赁方式取得或有使用权而无所有权,不符合银行抵押贷款条件。而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和林权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最具价值的资产,则因法律无明确规定、相关配套机制不完善、风险防控与处置变现困难等,尚需时日才能全面应用。生物资产、农机具、应收账款等资产作为抵质押品,因评估、监管、追偿等成本过高,难以被金融机构认可。农业的轻资产、弱自然属性,使得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很难进入融资性担保机构的视野,获得融资担保服务。较大的风险敞口,降低了贷款的可获得性。
农村信用体系滞后,信息采集难度较大。农村信用体系建设是一项系统工程,涉及公检法、税务、工商、生活缴费、合同履约等方方面面,由于缺乏法律、法规的硬性规定,相关信息采集积极性不高、难度较大。当前,涉农各部门或机构虽零星建立了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信用档案,但缺乏有效整合,导致金融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缺少信用信息的协同和支撑,信贷扶持信心不足。
风险分担补偿机制乏力,出现惜贷情绪。农业是弱质性产业,受市场和自然灾害双重风险威胁,迫切需要农业保险来兜底和保障。由于农业保险费率偏低,经营风险高,商业性保险机构开办农险业务的积极性不高,农业保险发展滞后,而政策性农业保险仅能覆盖有限的种植和养殖业;农业保险涉及面广、工作量大、核损定损理赔程序复杂,农民对农业保险认识不足,致使弱质、多灾的农业领域长期以来是保险覆盖的薄弱区域。此外,涉农金融机构承担了大部分政策性支农任务,但国家长期以来在财政补贴、税收优惠、风险补偿等方面却没有建立相应的长效机制,农村信贷资金风险高。
方法和策略
规范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管理。积极引导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明晰产权,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建立科学高效的管理体制,使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经营管理符合信贷准入要求。通过树立先进典型,优先重点扶持信誉较好、经营规范,效益较高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增强社会大众对农业规模化、集约化、产业化经营的信心,带动其他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规范经营管理。
创新信贷产品和服务方式。结合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过程中呈现出的新特点和新需求,积极开展金融创新,在“新”字上做足文章,为“新型农业”打造新型服务。在经营理念、支持对象、营销手段、个性化需求等方面进行差异化服务创新,在授信方式、授信额度、服务价格、办理时限等方面给予适当优惠,满足不同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在信贷额度、期限、担保方式及用途方面的需求。针对农村抵押物不足和抵押范围狭窄的现实,放宽和扩大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贷款抵质押物范围,探索发放农业生产设备、农产品存货、农村产权、仓单、财政直补等抵质押贷款。在有条件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之间开展互助担保业务,积极对接政府、保险公司、融资性担保机构,推进政银保、政银担、银担等合作授信业务。对资信状况良好且符合相应条件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以信用方式发放贷款。
持续优化农村信用环境。把现代金融的风险控制机制与农村传统信用资源对接,将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纳入信用评定范围,加强和完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经济档案、账户管理,探索建立符合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特点的信用评价体系,规范开展信用评定工作。联合涉农部门实施好农村信用工程,加大金融法律法规的普及力度。积极拓宽信用信息来源渠道,综合运用法律、经济、舆论监督等手段,加大对逃废金融债务的处罚力度,完善信用的正向激励和逆向惩戒机制。
建立健全风险分担补偿机制。加大同保险公司的合作力度,引导保险公司完善农业保险品种,提高农村保险密度和保险深度,积极鼓励贷户参加保险,提高农业产业损失和补偿能力,有效规避自然灾害给贷户带来的风险,形成金融、保险支农合力。积极协调政府,建立长效的农业发展基金、贷款贴息、信贷风险分担等扶持补偿机制,每年对涉农金融机构发放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贷款损失部分按一定的比例给予补偿,未发生信贷风险的给予适当奖励,加大涉农金融机构的信贷风险控制和投放力度。
(作者单位:安徽庐江农商银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