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新政对金融业的影响及相关建议

实施增值税新政给农商行传统经营理念和管理模式带来的影响是全面而深远的。银行业需高度关注,积极采取应对措施,减少税制调整的不利影响,以适应新税制的要求,从而促进业务发展、管理提升和效益增长。

一、财税政策更新对金融业的影响及金融业应对方法

(一)充分理解财税政策,享受营改增减税政策红利

作为深化财税体制改革的重头戏和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重要举措,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过程中,始终以确保所有行业税负只减不增为方向。从金融业增值税政策看,原营业税政策下的优惠政策都通过各种形式延续到现行增值税政策下。简易计税情况下3%的征收率,折算为不含税计算只相当于原来的2.91%,税制设计的结果肯定低于原营业税的3%税率。一般计税的6%增值税税率考虑到增值税计算方法与原营业税5%税率实际相差0.66%,同时经营中取得的各项支出可以通过取得增值税抵扣凭证抵减增值税。政策制定层认为金融业的税负只减不增,关键是金融企业如何通过适应增值税的管理,充分掌握运用增值税政策,利用增值税进销项相抵的原理,通过取得符合增值税政策规定的进项税额抵减销项税额。

从原营业税转型为增值税纳税人的金融业,刚刚开始接触增值税业务,能否享受营改增减税的关键在于应充分理解掌握增值税进项税的具体政策。判断一项业务是否可以抵扣增值税可从以下方面把握:一是金融业的增值税扣除凭证主要集中在增值税专用发票。二是以排除法来界定某份增值税业务对应的增值税能否抵扣。三是需要特别关注的,不是专门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包括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不动产,可以全额抵扣增值税。

(二)充分研究财税政策变化增加的资管产品运营成本,适当调整资管产品价格

随着财税〔2017〕56号明确了资管产品管理人运营资管产品过程中发生的增值税应税行为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的征收率缴纳增值税。金融企业在设计资产管理产品时测算税收成本有了充分的依据。某个资产管理产品运营过程中的增值税测算,首先应分析投资方向是否属于增值税征收范围,投向非保本收益的产品不征收增值税,投向保本收益的产品征收增值税。其次分析投资的保本收益产品免税与否,投向国债、地方政府债、金融同业往来利息等收入免征增值税。金融商品转让按盈亏相抵后的余额计算交纳增值税。最后应征增值税的收入统一按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目前暂无运营资管产品过程中发生的增值税不附征城建税、教育费附加的规定,测算资产管理产品成本时也应当考虑。

(三)加强内控提升,适应运营监管和财税管理要求

增值税税制设计、财务核算、纳税申报、汇总缴纳等方面明显较营业税税制复杂。

增值税凭证管理是增值税内部管理的重要方面。增值税专用发票必须先认证勾选才可以抵扣,当期认证当期申报抵扣。杜绝接受非交易方提供的、与交易业务不符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进项税额不得抵扣。兼营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而无法划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应按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单独核算是运营监管和财税管理针对资产管理产品的共同要求。银监发[2014]35号《中国银监会关于完善银行理财业务组织管理体系有关事项的通知》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应按照单独核算、风险隔离、行为规范、归口管理等要求开展理财业务。理财业务经营部作为独立的利润主体,建立单独的会计核算、统计分析和风险调整后的绩效考评体系。理财业务经营部同时要对每只理财产品分别建立明细账,单独核算,并应覆盖表内外的所有理财产品。财税〔2017〕56号《关于资管产品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要求,管理人应分别核算资管产品运营业务和其他业务的销售额和增值税应纳税额。未分别核算的,资管产品运营业务不得适用3%简易征收的政策。

财会〔2016〕22号《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统一了增值税的会计核算,金融业应依据统一的增值税核算规则及时维护会计核算软件。财税〔2017〕58号最新明确的贴现、转贴现业务以其实际持有票据期间取得的利息收入计算缴纳增值税。金融企业原在贴现时即核算全部利息收入并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3号全额计算增值税,2018年后应设计调整在转贴现时将非持有期间的贴现利息收入计算的增值税冲回。同时还应将原设置为免税的转贴现业务改为征税。

二、促进金融业发展的财税政策建议

(一)建议针对金融业的抵债资产处置出台专门的税收政策

接收并处置抵债资产是金融业不可避免的业务,金融企业行使权利取得的抵债资产由于其来源的特殊性,基本上都不能从债务人处取得增值税扣除凭证。银行处置抵债资产时,按现行增值税税制通常都是适用17%、11%的增值税税率,无相应的增值税抵扣,其税收成本直接影响了金融企业的抵债资产处置损益。金融企业在承担贷款损失的情况下增加了资产变现成本。建议财税部门研究出台针对金融业抵债资产处置的增值税政策,如抵债货物处置适用按3%征收率简易计税,抵债不动产适用按5%征收率简易计税。

(二)建议在金融业推行通过增值税电子发票系统开具的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

根据财税〔2016〕36号《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附件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二十七条,增值税纳税人购进贷款服务不得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那么,纳税人购进贷款服务支付利息即便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也不能抵扣增值税。取得增值税电子发票即能满足贷款人的财务核算需求。国家税务总局开发的增值税电子发票系统已经成熟应用,在金融业推行通过增值税电子发票系统开具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能够帮助金融业降低经营成本、节约社会资源、提高服务效率,起到方便客户保存使用发票、提升客户满意度的作用。

(三)建议对资产管理产品的个人所得税政策予以明确

资产管理产品非存款,资产管理产品收益非存款利息。财税〔2008〕132号《关于储蓄存款利息所得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规定,自2008年10月9日起,对储蓄存款利息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个人投资资产管理产品取得的收益属于个人所得税的征收范围,除个人投资证券和基金外,其他投资暂无明确的免征个人所得税规定。个人所得税以所得人为纳税义务人,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资管人在向投资人个人兑付收益时是否在履行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义务,建议财税部门研究明确。

(作者单位:江苏如皋农商银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