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综合报道 5月31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关于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要求严禁越权发文,严控发文数量。
行政规范性文件是除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以及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外,由行政机关或者经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依照法定权限、程序制定并公开发布,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具有普遍约束力,在一定期限内反复适用的公文。
近年来,各地区、各部门不断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但乱发文、出台“奇葩”文件的现象还不同程度地存在。
《通知》要求严格依法行政,防止乱发文件。严禁越权发文,严禁以部门内设机构名义制发行政规范性文件。同时,严控发文数量。对内容相近、能归并的尽量归并,可发可不发、没有实质性内容的一律不发。
程序方面,《通知》明确,重要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要严格执行评估论证、公开征求意见、合法性审核、集体审议决定、向社会公开发布等程序。未经公布的行政规范性文件不得作为行政管理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