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是没有足够的及时清债机制。地方负债过多是由于有地方政府信用作背书造成金融机构放松放贷审查,而信用透支后使金融机构陷入被动。而当地方财政出现问题后又没有更多渠道融资偿还,也没有止损机制,现实中政府不可能破产只能硬扛,地方债有如滚雪球越滚越大。也就是说,当房地产市场疲弱造成土地财政失效,即使政府可以继续依靠金融机构、地方国企进行借贷,甚至包括融资平台贷款、信托融资、城投债、融资租赁、售后回租、发行理财产品、垫资施工等方式变相融资,但还债方式只有出售土地、国企等国有资产。直到2017年财政部印发《关于试点发展项目收益与融资自求平衡的地方政府专项债券品种的通知》,地方政府才被授权或才知道进行发债融资。
四是地方债生成方式呈多样化。个别地方政府违法违规举债和担保的行为时有发生,形成了部分隐性的表外债务,可能成为地方政府债务风险的主要隐患。从公开资料中可以看到,除常规的银行贷款、地方平台融资外,PPP、政府购买服务、融资租赁、企业债券、PPN、信托融资、中期票据、基金融资等多种融资方式相互交织,这些方式在拉高融资成本的同时,绕开了监管。还有个别地方出现的民间借贷、名股实债甚至非法集资现象,更增加防范化解地方政府性债务风险的复杂性、艰巨性和紧迫性,必须引起高度重视。
五是地方债法治化进程滞后。由于监管后置,特别是立法进程较慢,导致预算约束不力成为常态。党的十八大以后,我国在实践中才逐步建立了合理的地方债管理框架,在法定专项债务限额内,鼓励地方试点发展项目收益专项债券。2014年的《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国务院关于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决定》,以及2015年1月1日开始实行的新《预算法》明确实行限额管理,在确定2014年底15.4万亿元存量债务置换的基础上,地方政府一律采取在国务院批准的限额内发行地方政府债券方式举债,除此以外地方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不得以任何方式举借债务。同时,国务院建立地方政府债务风险评估和预警机制、应急处置机制以及责任追究制度,财政部门对地方政府债务实施监督。包括2017年底出台了整顿PPP的一系列文件,财政部的《关于规范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综合信息平台项目库管理的通知》,国资委的《关于加强中央企业PPP业务风险管控的通知》,金融监管部门联合发布的《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财政部也不断加大力度整治地方债,例如连续发布了《关于进一步规范地方政府举债融资行为的通知》和《关于坚决制止地方以政府购买服务名义违法违规融资的通知》,矛头直指一些地方政府花样翻新的违法违规融资担保行为。
一系列政策法规出台,对典型的地方政府违法违规提供担保、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政府引导基金和PPP等变相举债给予禁止,同时严格限定政府购买服务的范围、严格规范政府购买服务预算管理、严禁利用或虚构政府购买服务合同违法违规融资,并要求切实做好政府购买服务信息公开等。当前现状是地方政府融资的负面清单有可能还会不断增加,还有一些地方政府发债政策迟迟未能系统化,因此,规范债务管理依然是重中之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