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国是一个三级政府结构的联邦制国家,其政府级次包括联邦政府、16个州政府和12291个市政府。作为信奉秩序自由主义的国家,德国非常强调财政纪律。
一是明确划分支出责任。德国联邦政府负责制定政府的支出政策,并划定各级政府的支出责任。例如,联邦政府负责货币政策、社会福利和大学支出,州政府也负责当地大学的部分支出、中小学校和警察的费用,市政府则负责幼儿园、消防、废物管理、水电供应等费用。
二是精准分配税务收入。德国税制简单,只有消费税、遗产税、财产税、个人所得税、增值税、公司所得税、利息返还、地方贸易税等,其中联邦政府独享消费税,分享42.5%的个人所得税、52%的增值税、50%的公司所得税、44%的利息返还、14.8%的地方贸易税;州政府独享遗产税,分享42.5%的个人所得税、46%的增值税、50%的公司所得税、44%的利息返还、7.7%的地方贸易税;市政府独享财产税、15%的个人所得税、2%的增值税、12%的利息返还、77.5%的地方贸易税。
三是严格执行财政平衡。首先是将增值税75%按人口在各州分配,使得弱州财力能够达到平均水平的95%;其次实施团结原则即通过强州直接向弱州转移收入;再次是联邦政府直接转移支付,使得各州财力达到平均水平的95%~99.5%。
即便如此,德国还是在公共债务发行上多次违约,如2002年到2004年间违反其倡导的《稳定与增长公约》,此间赤字和借债上限超过了名义GDP的3%。欧洲主权债务危机的发生,显然进一步强化了德国对过去错误的总结和认识,重塑公债发行约束秩序,恪守财政纪律。
一是发行、用途严格法定。德国地方债可由地方政府、地方性公共机构依据州宪法、州法等法律规定发行,联邦政府不会干预。地方政府原则上只能发行筹集投资性经费的地方债,但经济不景气时可以破例发行赤字债。地方政府制定年度预算时,要结合各年度地方债的发行额决定,各州政府以此为依据自行决定发行地方债或借款。德国的各州政府作为地方债券发行人,所融资金一般用于市政基础设施的建设;地方性公共机构作为地方债发行人,所融资金一般用于与该公共机构相关的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和营运。
二是严格管控债务风险。一方面垂直控制,即市政府必须向联邦财政部或其相应的地区机构提交预算,市政府财政困难时州政府必须弥补缺口;另一方面横向制衡,即市政府各部门之间,特别是地方预算部门与市政会议(市长)互相制约,市长支出必须经市政会议授权并通过地方预算部门执行,地方预算部门与市政会议相互独立,未经市政会议许可,地方预算部门不得改变资金用途,如有预算外支出的要求,必须由财政局长向议会提出补充拨款案。在预算案的执行上,主要有两个监督机构:一是议院预算委员会下设审计小组委员会,专门负责审查上年度预算案的执行情况;二是垂直隶属的城市监督,拥有准司法性的调查权,不仅监督前一年的政府收支情况,同时对正在执行的政府预算问题进行监督。
三是多种债务清偿方法。由地方政府和地方性公共机构发行的地方债,一般以地方政府的税收收入担保这些债券的利息支出和本金偿还。同时推行减债强化方案、提高税收稽征率、节约支出、出售国有企业资产等方法筹集债务清偿资金。还有一个就是实行“债务刹车”,债务刹车规则通过《新债务限额》法案来体现,其主要内容2009年写入了宪法第115条。其规定如下:自2016年起,不考虑经济周期引起的赤字,德国结构性赤字不能超过其名义GDP的0.35%;并且,各联邦州自2020年开始,不能新增任何债务。这一规定不仅强调减少债务量,还旨在从其根源上减少,甚至消灭赤字。相对于美国的“债务刹车”,德国的这一规定是个很大的进步。从德国执行的具体情况来看,联邦的“债务刹车”已经于2013年提前三年完成,而且被欧盟引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