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湖北省政府新闻办日前召开新闻发布会宣布,《湖北省气候资源保护和利用条例》将于8月1日正式施行。
《条例》设总则、气候资源探测、区划和规划、气候资源的保护、气候资源的利用、法律责任、附则六章三十八条。《条例》明确规定“气候资源的保护和利用,应当遵循自然生态规律,坚持统筹规划、保护优先、合理利用、趋利避害的原则,预防、控制和减少人类活动对生态环境的破坏”,将这一规定作为立法的指导思想,贯穿于该《条例》的全部内容中。同时,《条例》还明确了“政府领导、主管部门负责、相关部门协同、公众参与”的气候资源保护和利用管理体制。
《条例》主要作了以下五个方面的规定:一是规定在气候资源丰富区域或者气候敏感区域内,划定气候资源保护区域,保护区域内不得建设破坏气候资源的项目。二是规定政府要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和修复,优化气候环境,优化产业布局,科学规划建设和开发项目,改善能源结构,控制温室气体排放,应对气候变化。三是强调开发利用太阳能、风能等气候资源,其范围和强度应当严守生态保护红线、符合环境保护要求。四是确定气候可行性论证制度作为气候资源保护的基本制度,以防止规划和建设活动破坏气候资源。五是规定了建立气候资源变化分析与评估制度,加强气候环境监测以及气候影响后评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