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地方政府每年的财政收入主要来源于地方税、地方交付税、国库拨款等。当这些资金不能满足支出的需要,就不得不依赖借款,这就是日本的地方债。
1.四种地方债形式。日本地方政府债券有普通地方政府债券、地方政府联合债券和市民债券,由地方政府直接发行,主要用于地方道路建设、地区开发、义务教育设施建设、公营住宅建设、购置公用土地以及其他公用事业。
普通地方政府债券,就是各地方政府凭借自身的信用状况,在金融市场上发债融资。一般规模较大、经济状况较好的都道府县会采用这种方式发行债券,如东京都。
地方政府联合债券,根据日本《地方融资法》规定,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地方政府,在获得各自上级机关批准后,可以通过公募或私募方式联合发行债券,相关地方政府对所发行的债券本息承担连带责任。
市民债券,自2001年开始发行,主要销售对象为地方公共团体居民。市民债券的普及不仅是由于安全性和收益性广受市民欢迎,还有一个重要原因是市民债券发行时会明确说明此次发债的目的,如修建医院、学校和公园、公路等公共设施,更容易获得市民的理解和支持。
日本地方债还有一种叫地方公企业债,是由地方特殊的公营企业发行、地方政府担保的债券,使用方向主要集中于下水道、自来水和交通基础设施等方面。
2.发债及其用途法定化。日本《地方财政法》第5条规定可通过地方债发行筹集的经费财源包括:供应企业需要的经费财源,具体有水道事业、公共下水道事业、工业用水道事业、交通、煤气、医院、港湾整备等事业;作为投资和贷款的财源,如对高速道路公团的投资资金、对土地区划整理组合的贷款等的财源;替换地方债所需经费财源;作为灾害应急事业费、灾害恢复事业费及灾害救助事业费等财源;普通税的税率超过标准税率的地方政府,作为各种公共设施的建设事业费及购入土地的财源等情况。
此外,也有依据地域特性和特别行政需要而用于奖励和促进地方团体的地方债,包括边地对策事业债、过疏对策事业债、地域改善对策特定事业债、公害防止事业债等。日本地方债据其募债的资金来源,其用途大致分为两类:一是建设地方债,用于工业水道、供气、供电、交通、医院、港口、旅游等设施建设;二是非建设地方债,按特别法律规定可用于支付退职津贴和弥补因严重灾害等特殊原因造成的财政赤字。
3.许可制与协议发行制并行。地方自治团体或地方公营企业向总务省总务大臣和都道府县知事提出发债申请,如果得到许可,叫做协商认可地方债;如果总务大臣和知事不同意,但获得地方自治体议会认可,叫做协商未认可地方债。获得协商认可的地方债的融资财源和偿还财源都纳入地方财政计划,享受中央政府的优惠政策,而没有获得协商认可的地方债则中央政府不再承担其融资财源和偿还财源,从而地方自治体或公营企业失去了国家的信用保证,必须完全依靠自己或市场来解决地方债融资与偿还问题。受此激励机制影响,地方政府大多选择中央政府批准后再举债,实际上总务省对地方政府债务的监管力度并未减弱。
此外,为了维持地方债的信用力,对于普通会计的赤字率在2.5%~10%以上,普通会计的实质公债费比率在18%以上的自治体和公营企业,如果要发行地方债,仍然采用传统的许可制制度。也就是说,在协议制的情况下,即使没有中央和都道府县的同意,只要向地方议会报告就可以发行地方债,但地方政府并不是就可以完全不受限制地发债,在筹措偿还本息、赤字或起债限制比率等方面都受到某种程度的约束。
协议制下,增加地方政府自主性的同时又不失其约束性。同时,国家从“默认式的信用担保”中解脱出来,减轻了财政压力,同时也增强了地方自治体地方债务的风险意识,提高了有效管理的积极性和资金的使用效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