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地方债的处置建议(下)

(五)建立地方债监管机制。

坚持债务使用和偿还能力相匹配的基本原则。合理确定分地区地方政府债务限额,实现不同地区地方政府债务限额与其偿债能力匹配。发挥地方政府财政重整计划作用督促相关高风险地区通过实施一系列增收、节支等短期和中长期措施安排,使债务规模和偿债能力相一致。

坚持债务存量债券置换和增量限额管理双轮驱动。把握地方政府债务治理包括存量债务债券置换和增量限额管理的两方面工作,做到去杠杆的同时扩大财政政策调控空间。

坚持债务使用的公益性和生产性。政府债务必须严格执行“取之于民用之于民”的规定,要建立健全“举债必问效、无效必问责”的政府债务资金绩效管理机制,严格遵循地方政府举借的债务只能用于公益性资本支出的法律规定;推动形成全社会公共资本,提高生产率和长期经济增长,实现财政的可持续发展。

坚持设立独立的地方债监管账户。每个地方政府开立一个单独的债务融资资金监管账户,通过地方政府债券、贷款等方式所融得的全部资金纳入该账户。通过设立债务资金监管账户的方式,可以较好地保证地方政府债务融资的实际用途,提高债务融资的使用效率。

建立全国统一的债务管理体系。对地方政府借债发债实行严格的审批制度,进行总量控制,结构调整。从发行人监督方面,建立起中央政府负责全国地方政府发债限额管理,会计和审计等标准制定和监督,地方人大负责对地方政府发债行为的规范性进行约束的管理制度。市场主体监督方面,发挥市场化自律组织比如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对中介机构、承销商和投资者的监督作用。同时,发挥媒体等外部社会舆论的监督作用,全方位加强地方债发行、交易等环节的监督。

坚持债务问责机制。以有效的债务问责机制推动形成新的政绩观,推动投资刺激增长转变为消费刺激增长,实现发展方式的转型升级。同时,加快形成推动高质量发展的指标设置、政策设计等体系,关键是要把债务管理纳入这一考核或问责体系,改变地方政府行为方式,有助于形成新的政绩观。

坚持统一归口管理。建立类似澳大利亚借款委员会的权威职能机构,可以考虑直接由国务院或者财政部具体负责国家和地方政府债务的监督和管理。同时,把地方政府债务的举借和筹措、债务资金的使用和归还等,把市政债、企业债等纳入比较规范化的管理轨道中。

坚持一票否决制。地方债发行主体必须是有偿债能力的地方政府,财政部必须委托第三方机构对地方政府进行科学评估,一旦出现问题第三方机构与地方政府共同负责还债,地方政府官员任免实行一票否决制;严格最终用户和最终用途管制,确保债务去向清晰、成效显著。一旦地方债券所得融资被挪用,实行一票否决处理当地行政一把手及相关项目执行者;确定债务规模,保障风险可控和及时偿付。一旦出现违反国际标准或设定债务指标,或者出现债务违约,损害地方经济社会发展,同样实行一票否则从严处理。

坚持地方政府债务预警响应机制。通过对政府财政指标的监测发现风险信号,并进行及时识别和预警,以便尽早采取措施。

(六)建立地方债清偿机制。

建立保险偿付机制。市政债券保险公司在市场债券市场各个环节提供保险服务,一旦出现债务违约,投资者可迅速找保险公司理赔。

建立准备金偿付制度。可以根据债务融资来源、期限等因素综合考虑,分别设置不同档次的债务准备金比率,地方政府按规定足额计提,以尽量避免因暂时性收支困难而导致的地方政府债务拖欠。

建立地方政府破产机制。一方面通过法律框架下的破产申请保护制度,保证处于债务危机下的地方政府公共服务的正常提供; 另一方面,建立更具规范力和约束力的地方政府债务重组机制,切断中央政府对地方政府的隐性担保和救助,降低道德风险,提升地方政府的自我约束力。此外,还应该在市场层面建立一套有效的应急处理机制,一旦发生违约风险,应由规定组织,及时展开市场自救,通过采取债务重组、与债权人协商、提前到期、资产保全等措施,来保护投资者权益,维持市场信心,防止风险的扩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