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说诚信是市场经济的基本法则

诚信是市场经济的基本法则,即市场经济的基本法律原则。

诚信原本是人类交往过程中产生确立起来的道德准则,这一原则在市场经济中上升为法律原则。市场经济下道德的法律化使其适用范围逐步扩大,从自然经济条件下口头契约的订立、履行和解释,扩展至一切民事权利的行使和民事义务的履行,成为现代民法定立所遵循的基本原则。

我国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起步较晚,相关民法的定立也是把诚信作为了基本原则。但在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过程中,始终伴随有各种诸如造假贩假、偷税漏税等案件发生,案件的根源无不直指诚信的缺失。近年来,因诚信缺失而发生的事件有向恶性发展的趋势,不加以遏制将严重影响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

市场经济中的道德法律化,反映了市场经济条件下生产协作和商品交换的基本需求,构成了市场经济的本质要求。在中国传统社会中,诚信反映的是“熟人社会”的一种人际关系,自然经济的经济基础和简单交换的生产关系,对诚信并没有刚性需求,而更多是靠人的自律,即使有失信之处,最多也就是遭到道德的谴责。1949年以后我国发展社会主义计划经济,诚信反映在经济社会生活中也依然是一个道德准则,因为有计划的经济活动对诚信也不产生根本需求。

然而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诚信必然作为其内在需求并反映出来。对于与自由经济相伴而生的人的任意行为和投机行为,如果没有法律的强制约束,市场经济就会被扭曲,竞争、自由、公平等市场经济的价值就无从体现。

必须意识到,现阶段产生的经济社会的诚信危机,实际上是法律原则的危机,因此在大力倡导全社会诚实守信的同时,必须加紧完善相关法律,并加大法律对失信行为的严厉打击力度。

为了把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进行到底,培养和建立在市场经济基础上的诚信道德观念,完善诚信道德体系,是使诚信法律原则充分发挥社会功能的首要环节。目前以政府主导大力宣传加强诚信道德建设的重要性,就是要使全体人民深刻理解诚信的社会本质和价值,真正了解市场经济生活与诚信的关系,使诚信作为法律原则被广大群众所认同。与此同时,完善个人诚信、企业诚信、组织诚信和政府诚信的全社会诚信体系,也是极其重要的。

完善诚信立法,将诚信法则具体化是当务之急。要认真分析现阶段社会发展和诚信道德水准的实际情况,以科学立法精神实现程序合法性,把诚信的道德内容装入诚信法律原则的实体,把诚信原则的实质体现在具体的法条之中,以此满足市场经济的客观要求和诚信法则的内在要求,使诚信法律原则的法律功能在最大限度上得以实现。

完善诚信的监督约束机制,对失信行为实施强有力的惩戒。最好的监督监管就是充分发挥政府、媒体、社会组织和个人的作用,对失信者和失信行为进行无情的曝光和揭露,因此建立准确完善、公开透明的信用评价机制就显得格外重要。现阶段对于因失信造成实际损害的,则必须予以严厉惩戒和法律制裁,最大程度提高失信者的失信成本,只有让失信作恶者痛彻骨髓,才有可能尽快树立起诚信的法律权威形象,用法律净化市场、净化社会。

人无诚信不立,业无诚信不兴,国无诚信不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