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庐江县人民法院公告
本院于2024年3月11日立案受理申请人张枝梅申请宣告自然人死亡一案。申请人张枝梅称,潘霞(男,1973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庐江县郭河镇广寒村袁郢村民组,公民身份号码 3426221973****2639,于2022年3月9日23时22分驾驶皖“合肥货1688号”货轮在西华水道陈家洲附近水域与“鲁济宁货6739号”轮船发生碰撞事故后失踪,至今下落不明。下落不明人潘霞应当自本公告之日起一年内向本院申报其具体地址及联系方式。逾期不申报的,下落不明人潘霞将被宣告死亡。凡知悉下落不明人潘霞生存现状的人,应当自本公告之日起一年内将知悉的情况向本院报告。特此公告。
河北省霸州市人民法院公告
福州市辰钢金属有限公司、张小波:
本院受理原告霸州市捷润实业有限公司与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3)冀1081民初73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胜芳法庭领取,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发生法律效力。
河北省霸州市人民法院公告
霸州市林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杨项、肖庆友、王雨佳、霸州市胜枫再生资源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安昶兴与你们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2)冀1081民初328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胜芳法庭领取,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发生法律效力。
河北省泊头市人民法院公告
衡水利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袁宝新:
本院受理王东诉你们执行异议之诉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10时(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富镇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吉林省榆树市人民法院公告
张淑清:
本院受理原告苏彦海与被告张淑清离婚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4)吉0182民初7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书主文如下:准予原告苏彦海与被告张淑清离婚,案件受理费300.00元,由原告苏彦海负担。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
吉林省榆树市人民法院公告
杨继双:
本院受理原告周喜华与被告杨继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4)吉0182民初4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书主文如下:被告杨继双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原告周喜华鞋款36415.00元。案件受理费710.00元,由被告杨继双负担。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
山东省郓城县人民法院公告
梁大庆:
本院受理原告曹彦秋诉你离婚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鲁1725民初2414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审判人员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10时00分在本院双桥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法定休假日顺延),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山东省郓城县人民法院公告
郭子品:
本院受理崔洪创诉郭子品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依法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现已审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4)鲁1725民初53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双桥人民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民事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内蒙古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公告
代呼和巴拉:
本院已受理原告杨秀兰与被告代呼和巴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4)内0521民初146号民事判决书,主要内容:一、被告代呼和巴拉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原告杨秀兰借款1690元,支付利息1497.92元,本息合计3187.92元。二、驳回原告杨秀兰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400元,合计450元由被告代呼和巴拉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花吐古拉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福建省长汀县人民法院公告
(2023)闽0821民初2660号
刘庭冰、刘华金:
原告黄丹与被告刘庭冰、第三人刘华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本院已作出(2023)闽0821民初2660号民事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判决刘庭冰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黄丹返还款项938,375.98元,并支付以938,375.98元为基数自2023年10月17日起至款清之日止按同期一年期LPR计算的资金占用利息。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
沈阳市辽中区人民法院公告
董凤花:
王庆德诉你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已经受理,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起诉状副本,限你于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沈阳市辽中区人民法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10时在本院满都户法庭开庭审理(遇节假日顺延),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河南省商水县人民法院公告
赵香平:
原告彭位东诉你离婚纠纷一案,我院已作出(2024)豫1623民初552号民事判决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豫1623民初552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