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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中江县人民法院公告
来源:中国县域经济报 2024-04-01 19:22:02 编辑:李旭晨

四川省中江县人民法院公告

章友开:

本院受理的(2023)川0623民初5592号原告中江县南华镇前锋社区居民委员会与被告章友开、李小辉土地经营权出租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章友开于本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中江县南华镇前锋社区居民委员会给付2022年9月1日至2023年9月1日的土地租赁费1592.2元。二、被告章友开于本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中江县南华镇前锋社区居民委员会支付延期退还租赁土地的损失(损失的计算方式:以4.19亩为基数,按照每年380元/亩的标准计算,从2023年9月2日起计算至实际退还土地之日止)。三、被告章友开于本判决生效后六十日内拆除其在租赁土地4.19亩上修建的建筑物,硬化地面及其他附属设施等,并将租赁土地4.19亩退还给原告中江县南华镇前锋社区居民委员会。四、驳回原告中江县南华镇前锋社区居民委员会其余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章友开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

四川省中江县人民法院公告

许雪梅:

本院受理的(2023)川0623民初4999号原告陈文与被告许雪梅、刘红、严淘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因采用其它方式无法直接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许雪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20日内向原告陈文偿还借款本金75500元及逾期利息。逾期利息计算方法:以本金75500元为基数,从2023年9月21日始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本金给付之日止,以年利率3.45%为标准进行计算。若未按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给付本金,上述逾期利息计算至本金付清之日止。二、被告许雪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20日内向原告陈文支付律师费5000元。三、驳回原告陈文其余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450元,由被告许雪梅负担其中906元,原告陈文负担其中544元。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理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

四川省中江县人民法院公告

章友开:

本院受理的(2023)川0623民初5587号原告中江县南华镇民主村村民委员会与被告章友开、李小辉土地经营权出租合同纠纷一案,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因采用其它方式无法直接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判决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二条第一款、第五百零九条第一款、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七十九条、第五百八十四条、第七百二十条、第七百二十一条、第七百三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章友开、李小辉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向原告中江县南华镇民主村村民委员会支付2022年8月31日至2023年9月1日的土地租赁费33585.2元;二、被告章友开、李小辉于本判决生效后四十五日内移除其在租赁土地61.064亩上栽种的树木,并将租赁土地61.064亩退还给原告中江县南华镇民主村村民委员会;三、被告章友开、李小辉于本判决生效后四十五日内向中江县南华镇民主村村民委员会支付延期退还租赁土地的使用费(计算方式:以61.064亩为基数,按照550元/亩/年标准,从2023年9月2日始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返还土地之日,若未按本判决确定的期限返还土地,则上述土地使用费计算至实际返还土地之日止);四、驳回原告中江县南华镇民主村村民委员会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20元、公告费600元,由被告章友开、李小辉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理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