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22日,湖北省人民政府新闻办召开新闻发布会,邀请长江沿线的重庆市、云南省、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和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庭的负责人以及湖北省人民检察院公益诉讼监察部的负责人,重点介绍“十四五”以来长江沿线“共抓大保护,不高大开发”,司法护绿,长江生态环境持续向好的情况。

新闻发布会现场(余惠玲 摄)
在近年来的共抓长江大保护行动中,重庆法院探索形成了“1+1+6+N”环境资源司法保护工作格局的过程中,非集中管辖法院主动作为、积极参与,在推动生态环境矛盾纠纷预防化解、保障环境资源案件依法公正高效审理执行、促推基层生态环境综合治理等方面提供了重要助力。2021年以来,非集中管辖法院参与办理生态环境保全执行案件1600余件,累计设立巡回审判站20个,共建生态环境司法保护(修复)基地21个。
云南则打破司法“单打独斗”的局限,以“党委领导、司法主导、部门联动、社会参与”为框架,探索构建协同保护机制。与检察院、公安、林草、农业农村等部门建立协调联动机制,针对破坏生态资源犯罪,建立“刑事打击—公益诉讼—生态修复—产业替代”全链条治理模式,通过联合开展专项行动、共同开展普法宣传等形式,形成保护合力。在普洱景迈山,法院联合检察院、公安局、市场监管局开展“古茶树保护专项行动”,对非法采伐古茶树的被告人判处刑罚的同时,责令其补种茶树、参与茶文化研学项目,将生态修复与茶旅融合产业挂钩,让千年茶树焕发新生;普洱中院、盘龙法院先后联合检察机关、行政主管部门出台《关于开展生态修复适用林业碳汇赔偿机制的工作指引》《关于建立“公益诉讼+碳汇”协作机制的意见》,进一步发挥固碳与增汇并举,助力碳汇产业发展。在金沙江畔,法院与行政主管部门联合开展宣传,用少数民族语言向群众讲解长江保护政策。
江西法院在审判实践中积极探索环境资源案件审判执行新方式,引导群众树立“环境有价,损害担责”意识,通过审判执行过程中的生态产品价值核算与生态量化,为生态产品价值转化和实现提供助力。如万年县法院审理的一起非法采矿案件中,委托江西省林科院鉴定中心出具湿地碳汇损失鉴定报告,认定案涉非法采砂行为造成湿地碳汇损失量259.87吨,为法院审理涉湿地碳汇损失案件提供有益借鉴。
湖北省人民法院创新引入了“林业碳汇+生态司法”机制,引导企业购买等值的“林业碳票”来履行赔偿责任。这种做法把森林的固碳释氧功能量化为可交易、可增值的市场资产,让“绿水青山”有了实实在在的“价格”。目前,仅在湖北宜昌地区,这一模式已成功用于33起涉林案件,引导违法行为人认购林业碳票46单,累计的碳减排量达到了10231吨,价值有92.079万元。这是湖北省人民法院服务国家“双碳”目标的有益尝试,也为生态价值转化探索了新路径。
湖北省人民检察院在长江大保护行动中,及时办理破坏长江生态的典型案件,如4家企业未经许可非法挖山采矿,严重破坏生态环境,造成国家矿产资源损失,当地检察机关以非法采矿罪依法提起公诉,追究相关人员刑事责任,并追缴涉案企业违法所得9007.9万元。省检察院指定异地检察机关提起民事公益诉讼,诉请承担生态环境服务功能损失及惩罚性赔偿。人民法院支持检察机关诉讼请求,判决涉案企业依法承担生态环境服务功能损失及惩罚性赔偿共计1297.6万元,专项用于当地生态环境保护。案件的办理向社会昭示“恶意破坏环境当受重罚”,筑牢了“绿水青山”法治屏障。(记者 余惠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