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福建省民政厅、省委编办、省财政厅、省人社厅日前联合出台《关于积极推行政府购买服务 加强基层社会救助经办服务能力的实施意见》。
《意见》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民政部门等社会救助行政管理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都可购买社会救助相关服务。购买内容涵盖基层经办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受灾人员救助、流浪乞讨人员救助、未成年人社会保护、医疗救助、教育救助、住房救助、就业救助、临时救助等服务时开展的对象排查、家计调查、信息核实、评估鉴定、业务培训、政策宣传、绩效评价等事务性工作;以及对社会救助对象开展的照料护理、康复训练、送医陪护、寻亲助返、行为矫治、监护支持、心理疏导、社会融入、能力提升、资源链接、维权援助等服务性工作。
《意见》要求,由政府建设运营的农村特困人员供养服务机构(乡镇敬老院),至少配备1名专职管理人员。乡镇(街道)按照辖区户籍人口数量合理配备养老救助协理员,并完善待遇保障机制,确保队伍相对稳定。每个建制村和城市社区将至少落实1名工作人员负责社会救助工作,明确定岗定责,分别纳入农村“六大员”、社区工作者序列,按规定落实津贴补助或工资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