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地方债积压了较大风险,党和政府高度重视并采取了一系列防控风险的措施。 一是道德风险。40年改革开放,中央和地方之间一直没有得到很好解决的一个问题,就是如何理顺花钱人和还钱人的关系。此外,中央政府对地方政府的债务到底有没有偿还责任,也一直处于较为模糊的状态。如果中央政府明确表示承担地方债,地方债收益率按说应该没有地区差异,然而实际上并非如此。金融市场知道其间的模糊性,因此发债的时候就要考虑地方的风险差异性。尽管如此,政府部门的一些做法还是让大家充满期待,认为中央政府最后还是会给地方债兜底,这就产生了地方政府的道德风险。比如,关于地方债的规模,原来统计要求到2013年6月份,后来又有部门发文把统计截止时间定在2014年底。于是各地方都想赶快再多发些债,这就助长了地方政府的道德风险。 二是识别风险。我国的地方债很模糊,就像一个资本迷宫。一方面是很难获得真实、精准的数据,各方统计口径存在差异;另一方面是观点不统一,由于统计数据不够准确和统计口径存在差异,出现有观点认为地方债总体安全可控,也有学者则表示地方债已危及我国经济发展的情况。因为,我国地方债券发行基本按照打包的方式进行,按照规定,目前我国地方债券发行依旧是由各省级政府代表省内市县发行,在发行过程中,不管是以地方财力作为偿还保障的地方一般债券,还是以基金收益作为保障的专项债券均是以省为单位统一发行的,财政能力或项目收益能力完全不同的省内市县信用打包后混在一起,形成一部分财政能力不足的地方政府在发行债券的过程中,搭财政能力强的地方政府“便车”的情况,与之相应的,财政能力强的地方政府或收益高的项目融资不足或债务成本被动升高。债务和项目资产以及偿还债务的未来收入并不对应,投资者无法清晰地分析具体债券对应的地方政府或项目的信用,也就不能正确地识别和评估不同地方一般债券或专项债券的风险。 三是分摊风险。地方债券二级市场不健全,市场投资者仍主要是各家银行,投资者构成单一,市场流动性不足,缺乏其他机构与个人投资者的参与,造成没有风险分摊机制。这种情况下,地方政府债务更像是从银行直接借贷的模式转变为以债券形式存在的银行借款,基本投资人并没有发生本质的改变。那么,尽管通过债券形式总体而言降低了地方政府债务运行的成本,但与总体改革的目标还是存在差异,无法通过市场识别风险和通过多元化投资组合合理释放风险,也难以克服银行借款透明度不足的缺陷,通过债券市场促进地方政府治理。 四是评估风险。地方债券市场中介机构参与不足,信用评级体系不完整,导致信用难以准确评估,从而无法准确评估风险。也就是说,我国目前财政体制内各级政府的权责尚不完全清晰、财政透明度仍有不足,打包发行的机制造成债务主体不甚清晰,债务、资产与未来还款收入之间关系不明确,市场评级机构对地方债券的信用分析仍不活跃,对地方政府及其债券信用评级的观点缺乏一致性。缺乏合适的地方债券信用评级,投资者对地方债券的风险和收益自然认识不清晰,投资交易就难以活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