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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小额信贷聚焦低收入农户信贷需求问题探析
放大 缩小

近年来我国扶贫成效显著,2020年底消灭了绝对贫困人口,但脱贫人口中的很大一部分,其收入只是略高于贫困线,仍存在返贫风险。在帮助农户脱贫致富、增强内生动力过程中,小额信贷的作用不可小觑。本文从小额信贷的必要性和重要性、发展历程,以及低收入农户获取小额信贷所存在的问题等方面进行剖析,并给予相关建议。通过分析总结,我们力争让农村小额信贷在乡村振兴中发挥更加积极的作用。

我国属于发展中国家,其中大量低收入居民分布在农村地区,主要从事农业生产。进一步提高农村金融的可及性,对于增强发展农业生产、提升农民收入水平、巩固脱贫成果具有重要意义。虽然近年来农户金融需求呈现一定分层的特点,但占主体的中低收入农户的金融需求具有小额分散、维持基本生活开支和简单再生产、能承受利率水平低等突出特点,小额信贷能够更好契合这种金融需求特点,是农村金融体系中重要的组成部分。

发展历程

我国农村小额信贷发展大体可以划分为四个阶段:第一阶段是非政府组织开展的小范围试点阶段(1994-1996年)。第二阶段是政府主导的大范围推广阶段(1996-2000年)。第三阶段是正规金融机构全面介入阶段(2000-2005年)。这一阶段,政府扶贫办不再代理小额贷款,只负责提供相应服务。央行陆续出台了《农村信用合作社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管理指导意见》等多个办法,要求农信社大力推广小额信贷,以农信社为主体的正规金融机构全面负责小额信贷资金管理。第四阶段是鼓励民间资本设立商业性小额信贷机构(2005年至今)。为增强农村金融供给和培育竞争性的农村金融市场,监管部门开始放宽农村地区银行业金融机构准入政策,鼓励民营资本设立小额贷款公司、村镇银行和农村资金互助社等新型农村金融主体,主要开展农村小额信贷业务。2006年开始试点,2008年在全国推开,民营资本设立的商业性小额信贷机构迎来了迅速发展时期。目前,我国形成了由农信社、农业银行等正规银行业金融机构,以及小额贷款公司、农村资金互助社等新型农村金融主体提供农村小额信贷的格局。

存在问题

我国农村小额信贷在打通农村金融“最后一公里”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也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

从宏观层面看,一是商业性机构无法满足低收入农户小额信贷需求。当前包括农村小额信贷在内的农村金融供给主体虽然有国有大行、股份制银行、地区性银行、农信社、邮储银行、村镇银行、小额贷款公司、农村资金互助社等多种类型,但从性质上来说,都属于商业性机构。国内外的实践和研究都表明,商业性机构在提供农村小额信贷时会出现“目标偏差”——将贷款发放给农村里的中高收入群体,而更需要小额信贷的低收入农户被排除在外,这实际上与小额信贷的初衷相悖。二是金融过度与金融抑制并存加剧低收入农户小额信贷问题。近年来,我国金融业有力助推经济增长的同时,也出现金融部门快速膨胀并“虹吸”实体部门资金,进而导致资金越来越多地在金融体系内进行扩张性自我循环的“金融自循环”问题。社会乱办金融、资金脱实向虚,商业性机构在逐利动机驱使下,纷纷卷入“金融自循环”中谋求高额收益,进一步加剧了收入低、成本高、风险大的农村低收入者小额信贷供给不足问题。

从微观层面看,一是小额贷款公司不能吸收公众存款,资金成本较高;二是专门针对低收入者的小额信贷产品仍然不多,贷款利率较高;三是主要起到资金短期周转应急作用,在培育生产能力方面作用有限;四是小额信贷机构为商业银行做“助贷”,进一步拉高农户借贷成本。

相关建议

重构农村合作性和社会性金融机构。能够准确对接农村金融需求特点的金融供给才是有效的农村金融供给。商业性机构小额信贷利率水平过高,无法有效提供对接低收入农户小额信贷需求。应当通过法律明确、政策引导、加强监管和借助“村规民约”等地方非正式制度力量,激励形成农户之间互助合作并以“社员”公共利益为目标开展营利性金融活动的兼具合作性和社会性的小额信贷机构。其中尤为重要的,一是合作性社会性小额信贷机构在发展初期往往面临社员存款不足以满足贷款需求的问题,这一阶段需要政府通过财政支农资金新增部分金额政策性银行转贷款等方式给予一定扶持,但要避免政府的行政管理和控制;二是在发展过程中应坚守合作性、社会性的原则要求,即自愿和开放原则、社员民主管理原则、自主和独立原则,实现劳动要素与资本要素的有机结合,使社员真正成为合作金融组织的主人,进而实现为社员服务的社会性金融机构。

构建差异化的农村金融供给体系。农村金融需求种类多、差异大,不同经济发展地区、不同借款目的、不同借贷主体、不同偿付能力等,应构建一个多层次、差异化的农村金融供给体系,即金融机构的性质各异、类型多样,运营目标、服务群体,以及提供金融产品和服务各有侧重、各司其职,避免同质化的农村金融机构将有限的信贷资源在相对狭窄的客户群体中进行内耗式竞争,满足农村多样的金融需求,特别是农村中低收入农户的金融需求,形成一个分工合理、竞争有序的农村金融供给体系。

制度松绑与强化监管并重。一方面,我国农村小额信贷机构面临一些制度制约,形成发展瓶颈,难以有效服务农村金融需求。另一方面,存在管理混乱随意等问题,经营风险相对较高、社会公信力不足。因此,应制度松绑与强化监管并重,二者并不矛盾,制度松绑是解除困住其发展的不合理“链条”,即“开正门”,强化监管则是确保其在制度允许的范围内规范运营,即“堵暗道”,是发展农村金融的必不可少的两个重要方面。

(作者系北京第二外国语学院经济学院副教授)

詹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