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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 《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条例》
来源:中国县域经济报 2025-05-15 09:37:27 作者:杨玉 编辑:刘炎炎

近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认真遵照执行。

《条例》明确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的对象,分别为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和政府;生态环境部、承担重要生态环境保护职责的国务院有关部门;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对生态环境影响较大的有关中央企业;党中央要求督察的其他单位。

《条例》规定,省级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的对象是本行政区域内地市级党委和政府、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省级政府有关部门、有关省属企业等。在督察内容上,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紧紧围绕区域重大战略实施、美丽中国建设等重大任务开展督察,将督察反馈问题整改及长效机制建设情况、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生态环境问题及处理情况纳入督察,推动地方党政领导干部、相关部门和单位生态文明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责任落实。

《条例》还明确了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应当遵循的5项原则:一是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把牢政治方向;二是坚持以人民为中心,树牢宗旨意识;三是坚持服务大局,树立系统观念;四是坚持问题导向和严的基调,敢于动真碰硬;五是坚持依规依法,做到精准科学、客观公正。在督察工作中要切实把握这些重要原则,确保督察工作沿着正确政治方向、在法治轨道上行稳致远。

督察整改是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的重要环节。《条例》设立督察整改专章,规范整改责任主体、推进落实、整改情况报告、调度督促等方面内容。明确被督察对象是督察整改的责任主体,主要负责同志履行第一责任人职责,组织编制整改方案,并按要求抓好推进落实,按时报送整改情况。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有关工作机构对督察整改任务实施清单化管理,定期组织调度和盯办抽查,推动真正把问题整改到位。

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要认真学习贯彻《条例》,抓好宣传解读,确保《条例》各项规定落到实处。要进一步压实抓好美丽中国建设的政治责任,牢牢牵住生态环境保护责任制这个“牛鼻子”,强化大局意识,保持严的基调,敢于动真碰硬,持续发现问题,认真解决问题,提高对党中央生态文明建设决策部署的执行力。各地区各部门在执行《条例》中的重要情况和建议,要及时报告党中央、国务院。(记者 杨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