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美丽中国建设成效考核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为了全面推进美丽中国建设,推动绿色低碳发展,实现生态环境质量全面改善、根本好转,生态环境保护水平同基本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目标相适应,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美丽中国建设的意见》和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办法适用于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和政府美丽中国建设成效的考核。考核内容主要包括五个方面:美丽中国建设责任落实情况、美丽中国建设年度主要目标完成情况、美丽中国建设年度重点任务完成情况、资金使用绩效情况、群众满意程度。
考核采用百分制评分,合理设置加分项和减分项,根据评分情况,考核结果划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4个等级。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中央组织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考核指标评分细则。省(自治区、直辖市)发生特别重大环境污染事件或者特别重大生态破坏事件的,年度考核结果不得确定为“良好”及以上。考核工作每年开展1次,原则上于次年6月底前完成,其中综合评价工作于次年3月底前基本完成。
考核共分四个步骤:自评总结、核实核证、综合评价、结果反馈。
考核结果作为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和政府领导班子和有关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奖惩任免的重要参考,作为生态环境保护相关财政资金分配的参考依据。省(自治区、直辖市)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的,应当及时提出整改措施、按期整改到位。逾期整改不到位的,视情由中央组织部会同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对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和政府主要负责人进行约谈。需要追究责任的,由中央纪委国家监委、中央组织部依规依纪依法予以责任追究。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准确提供相关数据和资料,确保考核工作顺利进行。应当贯彻落实精简优化基层考核要求,按照本地区经审批报备的考核计划,结合实际考核下一级党委和政府美丽中国建设成效相关内容。
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记者 刘炎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