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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生态环境保护条例》将于2026年1月1日起实施
来源:县域经济网 2025-11-29 17:05:14 作者:席兆平 编辑:吴一良 责任编辑:张春嫄

《山西省环境保护条例》制定于1996年1月,1997年7月修正,2016年2月修订,多年来对山西省污染防治和环境保护工作发挥了重要作用。近年来,现行条例出现了与形势发展不适应、与上位法不一致等问题。为此,山西省人大常委会将修订《山西省环境保护条例》列入2025年立法计划,在修订中按照新形势新要求增加“生态保护和修复”“绿色低碳发展”等内容,同时废止原《山西省环境保护条例》。

新闻发布会现场(王淙 摄)

11月28日,山西省人大常委会举行新闻发布会通报称,山西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山西省生态环境保护条例》,将于2026年1月1日起实施。

条例在强化污染防治的基础上,更加注重生态系统优化与绿色低碳发展,契合“大生态、 大环保”的治理方向,也为细化上位法相关要求提供了制度支撑。受能源结构、产业结构等因素影响,山西生态环保领域仍存在诸多挑战,如煤炭开采及运输过程对大气、水环境造成很大影响,煤基大宗工业固废处置利用面临困局,环境监测数据监管有待加强等。通过地方立法进一步明确规范,有助于推动相关难点加快破解。

条例共七章七十条,包括总则、监督管理、污染防治、生态保护和修复、绿色低碳发展、法律责任和附则。主要内容有:明确生态环境保护的指导思想和原则,鲜明提出生态环境保护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循预防为主、系统治理、生态优先、绿色发展、公众参与、损害担责的原则。在监督管理领域,突出生态环境保护规划引领,规范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环境污染联合防治、环境功能区划编制实施等工作,建立健全生态环境监测、 煤炭消费总量控制、排污权交易、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突发环境事件全过程管理等制度机制,规定生态环境信息披露、网格化生态环境监管以及公众监督、人大监督等内容。

在污染防治方面,条例分别明确大气、水体、土壤、固废、噪声等污染防治的相关要求,规范辐射污染防治、光污染防治、新污染物防治工作,对排污单位实行排污许可、落实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开展环境监测等提出明确要求。针对山西产业发展实际,条例还重点对煤炭开采、非常规天然气开发明确污染防治要求,对煤矸石、粉煤灰等大宗工业固废安全处置和综合利用进行规范。生态保护和修复部分涵盖对典型自然生态系统保护、水生态系统保护、生物多样性保护、林草资源保护、湿地保护、城市和矿区生态保护修复作出规范;绿色低碳发展部分则围绕对应对气候变化、能源绿色低碳转型、重点领域绿色低碳转型、绿色发展和绿色生活、技术创新和金融支持等作出规定。(记者 席兆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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