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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完善非遗保护利用机制 让三晋文化焕发时代光彩
来源:县域经济网 2026-04-15 16:59:07 作者:席兆平 编辑:吴一良 责任编辑:付曦地

山西省五千年文明史上下延续,非物质文化遗产厚重多彩,是中华文明多元一体、薪火相传的生动见证,是全省人民优秀传统文化的活态展示。2012年9月山西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了《山西省非物质文化遗产条例》,是全国较早出台的省份之一。施行以来,对促进山西省非遗传承与传播、规划与保护、利用与管理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随着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原《条例》已不能适应山西省非遗工作发展需要。特别是2021年8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意见》,为新时期非遗保护传承工作明确了目标任务,提出了更高要求。因此,亟须对原《条例》进行修订完善。

新闻发布会现场(王淙 摄)

4月15日,山西省人大常委会举行新闻发布会通报称,山西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山西省非物质文化遗产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于今年6月1日起正式实施。

《条例》的修订,是传承山西省优秀传统文化、推进文化强省建设的需要。山西省特殊的地理区位造就了独特的三晋文化,形成了尧舜德孝文化、关公忠义文化、能吏廉政文化、晋商诚信文化等优秀传统文化,凝练了一批体现山西文化底蕴、彰显时代特色的文化标识。非物质文化遗产是山西省传统文化的重要载体,展现了地域特色、文化基因和历史文脉,是文化强省建设的重要内容。修订《条例》,为进一步高质量保护利用好山西全省非遗资源,从非遗大省迈向非遗强省提供坚实法治保障。

修订后的《条例》取消了章节划分,不搞“大而全”“小而全”,提高立法针对性、精准度、实效性,只规定确实需要、条件成熟的制度,做到开门见山、直入主题,确保修改的法规立得起、接得住、真管用。

《条例》共三十六条,主要有以下特点。增加非遗工作原则。党中央明确要求非遗工作要贯彻“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传承发展”的工作方针。为落实国家最新精神,把握好非遗工作原则,《条例》增加了相关条款;建立工作协调机制。非遗保护工作涉及不同部门、多个单位,为进一步提升非遗高效高质保护能力,强化协同配合、凝聚工作合力,《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建立非遗保护工作协调机制,提高工作系统化、科学化水平;明确重点保护项目。为将山西省特色充分融入非遗保护工作,焕发三晋文化时代光彩,《条例》要求,县级以上文旅部门要对戏曲、民歌、鼓乐等体现三晋文化特色的非遗代表性项目予以重点保护,进一步彰显法规地方特色;做好开发利用工作。为了让非遗“护”得好、“传”下去,《条例》鼓励依托景区、度假区、休闲街区、乡村旅游重点村镇建设非遗特色景区,打造具有山西特色的非遗与旅游融合品牌;守好开发利用底线。合理开发利用非遗,是守护民族根脉、传承历史文脉的重要原则。《条例》在鼓励活化利用的同时,增加原则性限制条款,要求开发和利用非遗时,应当尊重其文化内涵和表现形式,不得有歪曲、贬损等行为,不得进行虚假或者误导性宣传,为非遗传承健康发展提供法治护航。(记者 席兆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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