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29日,《昌吉回族自治州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新闻发布会召开。记者从新闻发布会上获悉,《条例》于2026年3月25日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批准通过,自5月1日起正式施行,作为全疆首部农村集体经济配套地方性法规,将以法治力量为农村集体经济健康有序发展保驾护航。

发布会现场(苏珊 摄)
发布会上,昌吉州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张其军就《条例》制定背景、核心意义及主要内容进行详细介绍。他表示,制定出台《条例》,是衔接国家法律规定、完善地方基层治理法治体系的必然举措。《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施行后,为全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设立登记、成员权益保障、集体财产管理等工作搭建了基本框架,但在日常经营实操、投资风险防控、收益合理分配等具体实践领域,亟需地方性法规结合地方实际细化完善、补齐制度短板。
昌吉州立足区域农村集体经济发展实际制定《条例》,有效填补了新疆农村集体经济领域地方性法规空白,构建起“国家法律+地方性法规+配套政策”的多层次治理体系,为全疆农村集体经济法治建设提供了可复制、可推广的实践示范。
《条例》全面固化昌吉州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成熟经验成果。长期以来,昌吉州持续健全发展壮大村集体经济配套政策体系,创新探索“乡镇党委领导+村党组织主导+集体经济组织运营”管理模式,完善“村集体经济组织+专业合作社+农户”利益联结机制,相关改革经验获评农业农村部全国典型案例,全州农村集体经济累计分红额占全疆分红总额近40%,“三位一体”系统集成改革成功入选全国十大改革案例。此次通过立法形式,将行之有效的改革举措上升为刚性法规,持续释放改革红利,进一步夯实农村集体经济高质量发展根基。
当前,昌吉州农村集体经济迈入高质量发展新阶段,全州85.69亿元集体资产保值增值任务紧迫。《条例》立足新阶段发展需求,进一步规范集体运营管理、护航产业长远发展,明确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主体地位,保障其合法经营自主权,健全成员大会、理事会、监事会“三会”运行机制,将党建引领、市场运作、民主管理、风险防控等实践经验转化为法规制度,全面提升集体经济发展质效,助力扎实推进共同富裕。
《条例》不分章节,共三十条,内容覆盖全面、权责界定清晰、规定详实具体。《条例》明确立法目的与适用范围,清晰界定集体经济组织职能、运营机制与经营方式,压实各级政府及行业主管部门监管服务责任,规范经营管理人员聘用流程,健全社会化服务保障体系;严格细化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确认标准、办理程序及名册管理,明确非成员贡献者权益赋予规则,完善成员自愿退出、有偿退出相关规定;围绕民主管理、财产清查、土地管控、不动产确权、多元经营、资产监管、财政资产移交、财务管控、投资风控、债务管理、财务公开、预决算管理等关键环节制定系统性规范,同步明确成员股份赎回转让规则、集体收益分配原则与禁止性要求,细化产业协同扶持、人才培育保障举措,全方位筑牢农村集体经济规范化、法治化发展制度屏障。
“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实施,法律的权威也在于实施。”张其军强调,学习宣传贯彻《条例》是各级人大、政府及相关部门的共同政治责任。昌吉州上下将扎实开展《条例》宣传解读工作,主动当好条例实施的宣传者、执行者与推动者,充分发挥人大法律巡视监督作用,持续强化监督检查,做实立法工作“后半篇文章”,全力推动《条例》落地落细、见底见效,为昌吉州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筑牢坚实法治保障。(记者 查燕荣 通讯员 苏珊)